/ G# o9 B) J0 V) u }5 `. e (一)规范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资格,设立法律翻译人才库。刑事诉讼翻译人员应当限定为具有法律翻译资格,接受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指派,在诉讼中为外国 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聋哑人提供语言、文字或者手语翻译服务的人员。为保证刑事诉讼翻译的水准,可以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经有关权威翻译机构 对申请担任刑事诉讼翻译工作的人员进行审核或者通过统一的国家考试来进行资格认证。1 b" U5 M; n# P4 r3 Q; O {- t
" G2 x" x9 `. ^: d* A' G0 J 在设定翻译人员条件的基础之上,要建立专门的翻译人员人才库,翻译人员名单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需要刑事诉讼翻译时,由公安、司法机关从人才库中随机性选择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后确定。 ; |+ [- @+ _- y8 ~ " @2 @9 x. H) D" J: h' f) g; A! w (二)完善翻译人员聘请程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过办案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层报审批,在决定聘请翻译人员之后,从人 才库中运用电脑随机选择翻译人员。在聘请翻译人员时,应向其告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告知其故意错译的法律责任,并让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6 Y9 S5 n+ I! E6 w/ g2 \2 a) J# J) \4 G
(三)建立当事人参与遴选翻译人员机制。“尊重当事人的参与和意志表达”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内容之一。由于刑事诉讼翻译人员能力的高低、翻译工作质量 的好坏直接决定证据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设置相应的程序,允许当事人对翻译人员的选定提出异议,当事人有权对公安、 司法机关选定的翻译人员提出更换要求。0 [: a- b6 [) N%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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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翻译人员享有为刑事诉讼提供翻译而获取报酬的权利;为 保证翻译质量、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有权事先了解案情;认为案件当事人与其有利害关系,有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等。翻译人员所尽义务应当设定为正确表达当事 人所要表述的内容,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等。 ; D+ n1 ?" k5 ]: B" B+ M/ ~$ b# g1 p. @4 H" p7 S# Q. Z
(五)建立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翻译人员违背法定义 务的行为,如对案件认定有重要影响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故意作弊、徇私枉法,从而延误诉讼效率,造成误裁误判,产生错案等 情形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除了取消翻译资格外,还可以通过民事、行政或刑事等手段来追究其责任。; ^, H. u* j \4 t' w4 t
0 B. }* J) B2 Y! C- F9 W 精益通翻译认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东西是没有的,法律既有约束也有保护,在两相制衡的情况之下,事物才不会偏离轨道,才能越走越远。5 R4 t1 x: H2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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