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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制冷系统的进口旧设备应加强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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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13:06:5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日前,检验检疫部门在对进口的旧设备进行检验过程中发现,带有制冷系统的旧设备存在严重环保问题:一是设备制造年限较长,有使用我国禁用冷媒全氯氟步进电机烃物质(CFCs)的风险;二是有些旧设备使用的冷媒虽然不是CFCs产品,但仍属于有氟制冷剂,如R22(二氟一氯甲烷)即将被限制和禁止使用。制冷系统长时间使用后,易出现含氟冷媒渗漏散失,对大气层产生破坏作用。      目前,含氟制冷剂已在全球范围内被限制使用。我国环境保护总局早在2007年就发布公告,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在产品生产和施同步电机工过程中使用C直流电机 FCs物质。为保护环境,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对旧设备减速机的后续监管,对使用CFCs为冷媒的旧设备采取退运方式处理,引导企升降平台业增强环保意识,更新使用无氟设备。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建议企业制定合理的设备检查周期,对制冷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制冷系统不渗漏,并适时更换无氟制冷系统,对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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